
国投瑞银恒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规模控制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7 月 17 日
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恒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投瑞银恒信债券
基金主代码 02278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4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公告依据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7 月 21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7 月 21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5 年 7 月 21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5 年 7 月 21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5 年 7 月 21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国投瑞银恒信债券 A 国投瑞银恒信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2788 022789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
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
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公募资产管理产
品、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40%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 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1)为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自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起,本基金将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具体方案如下:
a、本基金设置规模上限(即基金资产净值上限),并采用“按比例确认”
的原则对本基金的总规模进行控制。本基金在存续过程中的基金资产净值上限
为 80 亿元人民币(但因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超过该金额的除
外)。
b、若本基金存续过程中某日的净申购(指当日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量减去当
日有效赎回申请的总量之后的增长量,申购包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赎
回包含转换转出,下同)全部确认后不会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
(含 80 亿元人民币),则该日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在满足销售对象限制和额度
限制等其他限制的情况下,将予以确认。
若本基金存续过程中某日的净申购全部确认后将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则该日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在满足销售对象限制和额度限制等其
他限制的情况下,将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
项将由各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者,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
况。
若出现上述比例确认情形,原则上本基金管理人将不会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等业务,但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届时基金运作情况作出相关安排,具体安排
以届时最新公告为准。对于触发比例确认的情形及具体的确认比例,本基金管
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c、T 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Max(0,80 亿元-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有
效赎回确认金额(如有))/T 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投
资者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T 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
注:确认金额的计算结果以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计算申购费用适用的申购费率为比例确认后的
确认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该部分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
制。最终申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d、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对本基金的规模上限及控制措施进行调
整,届时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手续。
(5)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0.01 份,账户最低保留
份额为 0 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
不同规定,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
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1)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的补差。
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2)赎回费:在进行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视同赎回申请,如涉及的转出
基金有赎回费用,则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
间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回费用。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转换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基金转换公式及其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基金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适用的赎回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价外法)=(转出金额–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费率
/(1+转入基金申购费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价外法)=(转出金额-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申购费费率
/(1+转出基金申购费费率)
补差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收取固定金额申购费的,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
换适用绝对数额的补差费)。
(3)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人当日多次转换,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1)本基金在直销渠道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最新相关公告。
(2)办理日常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3)关于本基金在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转换业务情况,请投资者以基金销
售机构的发布的最新相关信息为准,或直接咨询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已开通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具体业务规
则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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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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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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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具体网点、
规则、流程、数额限制等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销售机构可办理的业务
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从 2025 年 7 月 21 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本基金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起加入部分代销机构及国投瑞银已推出的
申购(部分同时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及其他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各
代销机构相关公告和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规模控制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资料。投资人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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